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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20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兴达波纹管有限公司与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兴达波纹管有限公司,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20597号原告:北京兴达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工业区16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涛,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单金铭,董事长。原告北京兴达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兴达波纹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兴达波纹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被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兴达波纹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兴达波纹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梦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