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杜艳英与高艳杰、成士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艳英,高艳杰,成士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杜艳英,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大营子村双合成组。被执行人:高艳杰,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教师,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政府所在地。被执行人:成士魁,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身份证号不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宇宙地卫生院对过。本院在执行杜艳英与高艳杰、成士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高艳杰、成士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