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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左争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争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6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争争,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于甘肃省两当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72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左争争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重庆市綦江区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被告人左争争为躲避行进方向斜向公路的树枝,借道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上的乘车人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左争争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7月24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左争争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左争争及其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汪某某的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汪某某的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左争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左争争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吕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争争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左争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左争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争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瓖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