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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更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饶红潮盗窃、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红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662号罪犯饶红潮,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浚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滑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饶红潮犯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2012年12月20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饶红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某日、2012年5月、6月期间该犯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共计29起价值人民币40117元;2012年5月份该犯谎称有事借用他人电动车后骗走卖掉,共诈骗6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0221元。罪犯饶红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八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奖(罚)分审批单、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缴款票据、狱内消费情况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饶红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红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