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刑更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有德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更302号罪犯王有德,男,生于1962年5月23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有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王有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金中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有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林,执行机关代表马录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有德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王有德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王有德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有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记功2次、计分表扬3次,并于2017年10月24日主动缴纳罚没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王有德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收据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有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有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狄培明审判员 徐 兴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