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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彦忠与被执行人蔚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彦忠,蔚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温彦忠,男,1965年5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执行人蔚宝良,男,1957年6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1122民初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养老保险金、房产已被本院其它执行庭冻结、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