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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9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刘玉枝与关崇飞、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枝,关崇飞,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9402号原告:刘玉枝,女,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莫金流,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系原告配偶。被告:关崇飞,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被告: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九江基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0450142L。法定代表人:陈杰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工业区凤翔路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8596285W。负责人:何灿荣。委托代理人:何维,女,汉族,1993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81478E。负责人:彭辉。委托代理人:刘耀伟,男,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刘玉枝诉被告关崇飞、佛山市广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陆混凝土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顺德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南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太平洋顺德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2.被告太平洋南沙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财产损失4119.8元;3.被告太平洋顺德支公司、太平洋南沙分公司对以上不足赔偿部分由被告关崇飞、广陆混凝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顺德支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粤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司已向被告广陆混凝土公司赔偿了交强险限额内的2000元,我司已履行完毕。2.我司不承担诉讼费。被告太平洋南沙分公司辩称:1.粤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我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司同意在核实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有效性的基础上对原告合理的部分在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我司已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树损失2699.1元,赔付三者车粤Y×××××号车车损3896.1元。2.对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评估费,属原告自行委托,也未通知我司到场参与评估,对该评估金额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也未提供相应的维修清单,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评估费不予认可。3.对于拖车费应提供关联性的依据,否则不予认可。4.据我司工作人员查勘,粤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属超载,根据条款的约定,我司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5.我司不承担诉讼费。被告关崇飞、广陆混凝土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10时46分,关崇飞驾驶粤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南海区××路谢边警校对出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碰撞了冯某林驾驶的粤X×××××号轿车,导致该车向前碰撞吴某生驾驶的粤Y×××××号轿车、钟某杰驾驶的粤J×××××号小货车,同时粤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碰上了花基撞到一棵树,造成车辆损坏及树木毁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崇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林、吴某生、钟某杰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造成冯某林驾驶的属原告所有的粤X×××××号小型轿车损坏,经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及实际维修,产生了维修费17031元,并支出了评估费966元、拖车费200元。被告关崇飞驾驶的肇事车辆粤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登记权人是被告广陆混凝土公司。该车向被告太平洋顺德支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同时向被告太平洋南沙分公司参投了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广陆混凝土公司向原告垫付了费用12077.2元,被告太平洋顺德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被告广陆混凝土公司理赔了车辆造成数木损失的2000元,其他被告没有向原告垫付过款项。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太平洋南沙分公司辩称,认为粤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事发时超载,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并没有对车辆超载作出认定,该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车辆超载的事实,故对该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查明上述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维修费17031元、评估费966元、拖车费200元。原告的上述损失合共6119.8元(已扣除被告广陆混凝土公司垫付的12077.2元),应由被告太平洋南沙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的损失已由被告太平洋南沙分公司赔偿完毕,故在本案中被告关崇飞、广陆混凝土公司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陆混凝土公司垫付的费用可自行向被告太平洋南沙分公司申请理赔。被告关崇飞、广陆混凝土公司、太平洋顺德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6119.8元予原告刘玉枝。二、驳回原告刘玉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曾令标人民陪审员  黄艳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麦换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