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许贵彬、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贵彬,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梅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贵彬,女,生于1967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丽,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专,苏琛,均为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原审被告:梅鑫,女,生于1988年3月2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上诉人许贵彬因与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农公司”)原审被告梅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贵彬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许贵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贵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许贵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 军审判员 胡美琴审判员 骆 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