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正,崔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96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北京中路505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2717-1。法定代表人:叶舟,总经理。被执行人:应正,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崔菊香,女,汉族,1976年3月31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耀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