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与保定白沟迪莎比特皮具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保定白沟迪莎比特皮具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873号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负责人:王晓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利、王小庆,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白沟迪莎比特皮具厂。经营者:李志桥,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亮、赵丹,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与保定白沟迪莎比特皮具厂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于2017年10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5元,减半收取计9242元,由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