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0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邱瑞林与施小琪、邱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瑞林,施小琪,邱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04738号原告:邱瑞林,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德,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小琪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邱莉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建德市。原告邱瑞林与被告施小琪、邱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邱瑞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邱瑞林与施小琪、邱莉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2、判令施小琪、邱莉将坐落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240号的房屋返还给邱瑞林。3、判令施小琪、邱莉赔偿邱瑞林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的租金损失36000元,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租金损失按照每月4000元另行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6日,邱瑞林与施小琪、邱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坐落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240号房屋(建筑面积52.91平方米,原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新移字第××号)转让给施小琪、邱莉,转让价格52万元。后邱瑞林发现施小琪、邱莉购房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是欺诈其房产用于骗取抵押借款。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要求撤销案涉的合同,并赔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案涉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但根据本院生效的(2017)浙018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240号房屋系施小琪通过诈骗方式取得的财物,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发还邱瑞林等人相关款项,对尚未追回的赃款,判决继续予以追缴。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请求,已经在刑事案件中处理过。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瑞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竞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秋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