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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启建、苏岷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建,苏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启建,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东坡区被执行人:苏岷江,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本院在执行张启建申请执行苏岷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28000元。执行过程中,已经强制执行48000元,并给予司法救助2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双方当事人就尚未履行的债务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