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西南金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西南金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679号原告:北京西南金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南上岗村西。法定代表人:李秀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勤民,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良,1982年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西南金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淑贞、贾巧英、王京华调解,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被告所欠物业费已交清,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西南金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震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