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陶子法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子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刑初335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子法,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7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子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学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子法及辩护人张婉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9日5时许,被告人陶子法在蒙城县王集乡王集村赵何庄将李某右手拇指折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伤情系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陶子法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子法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陶子法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其家人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5时许,在蒙城县王集乡王集村赵何庄陶子法门前,李某与陶子法两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陶子法将李某的右手拇指折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伤情系轻伤二级。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陶子法家人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42000元,被告人陶子法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子法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蒙)公司鉴(临)字【2017】2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害案件先期处置表、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相关材料、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徐某、支某、许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子法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子法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子法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陶子法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子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辉江审 判 员 张如国人民陪审员 徐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