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执恢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青岛华美澳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刘一堃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美澳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刘一堃,谭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4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美澳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4-60号1702室。法定代表人刘鑫,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一堃,女,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谭蕊,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美澳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一堃、谭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1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递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1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顺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