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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聂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聂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928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晓英,女,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聂丹,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黄 灿审 判 员  张晋恺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吴少华书 记 员  唐诗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