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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刑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勇妨害公务、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29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勇,男,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初中文化,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6年12月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勇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粤13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并提讯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邓勇等人来到龙门县和天下酒店KTV515房唱歌,期间,被告人邓勇酒后闹事,摔坏酒杯等物品,随意殴打在场的KTV经理被害人杨某与戴某1,KTV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后龙门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曾某、廖某1、冼某、刘某、黄某1、旋某恒到达现场表明警察身份,了解现场情况,被告人邓勇情绪激动,正当公安民警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时,被告人邓勇暴力反抗,抗拒抓捕,致使民警廖某1、旋某恒受伤。经广东省龙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杨某、戴某1、廖某1、旋某恒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原判决认为,被告人邓勇无视国法,酒后在和天下KTV场所内制造事端,随意殴打该场所工作人员,并致二人轻微伤,且摔坏该场所酒杯等物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邓勇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处置警情执行公务期间,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导致二名人民警察受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邓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上诉人邓勇提出:我不知道对方是警察,没有暴力抗法,我是出于自卫才跟他们反抗;由于KTV人员的语言上的激怒,我才会闹事,在此次事件中也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对量刑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上诉人邓勇等人来到龙门县和天下酒店KTV515房唱歌,期间,邓勇酒后闹事,摔坏酒杯等物品,并随意殴打在场的KTV工作人员杨某与戴某1。KTV其他工作人员随即报警。龙门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廖某1、旋某恒等人到达现场表明警察身份,了解现场情况,邓勇情绪激动,正当公安民警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时,邓勇暴力反抗,抗拒抓捕,致使民警廖某1、旋某恒受伤。经广东省龙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杨某、戴某1、廖某1、旋某恒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经原审质证与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龙门县和天下酒店KTV515号房,515号房大门朝南开,由门进入后是KTV房间大厅,大厅南侧是卫生间,房间大厅西墙前是沙发,沙发前地面勘查可见有玻璃碎片,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2、视听资料,证实2016年12月1日凌晨,城东派出所民警在和天下KTV出警处置现场,上诉人邓勇暴力抗法、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3、广东省龙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龙公(司)鉴(法伤检)字[2016]224、2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廖某1、旋某恒、杨某、戴某1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4、证人证言(1)证人邓某证言:2016年11月30日18时许,我和弟弟邓勇、姐夫陈某光、一位林姓老板和另一位黄姓老板共5人吃过晚饭后,就去了龙门县和天下酒店KTV515房,我们点了24瓶啤酒后就开始玩骰子喝啤酒,当时房间内有4名服务员帮我们加酒,我认识其中一位叫“小徐”的服务员。期间我上厕所时想拉她进厕所,就拉了她的手一下,但是没有把她拉进厕所,“小徐”走到房内就大喊说我想强奸她,邓勇就很生气。我就去到外面拿之前买的香烟,等我再回到房间就看见我弟邓勇和“小徐”发生争吵,邓勇拿起桌上的酒杯、烟灰缸、果盘碟、小食碟等物品往沙发上、桌上和地上砸,我就叫邓勇和“小徐”不要吵,和天下酒店KTV的服务员“李平”来到房间内劝架,并拉开服务员“小徐”,他也劝邓勇不要闹事,因为地上滑,服务员“李平”摔倒了,接着我就把他扶起来,他扭伤了脚。我问我弟为什么发脾气砸东西,他说:“那个‘小徐’说你想强奸她,我听了不服气。”当时场面比较混乱,而且大家都喝了很多酒,我弟发脾气就去到了走廊。0时许,我看见515房间门口站了很多穿着黑色长袖制服,黑色裤子的人,有些还进了房间,我以为他们是和天下酒店的保安,我不知道警察有无向我们表明身份,也没看到他们是否佩带装备以及执法记录仪。后来我和我弟邓勇就一直和身穿黑色制服的人在房间争吵,也有用手去推对方的肩膀,与他们发生了推撞,但我没有殴打他们,接着我就被对方戴上手铐带走了,我不记得我当时有没有反抗,也没有看见邓勇有无反抗,也不清楚邓勇有无殴打他们,我被戴上手铐才知道他们是警察。我没有企图强奸“小徐”,我当晚穿一件灰色西装外套,里面穿一件深色的花衬衫。(2)证人高某1(楼面经理)证言:2016年12月1日0时10分许,我在和天下酒店3楼KTV走廊巡视的时候,5楼部长邓某棠用对讲机呼叫我说5楼KTV515房有人闹事,叫我立刻过去处理。我来到515房间时,看见房间内沙发和地面上都是碎玻璃,房间内的酒杯、麦克风和烟灰缸等物品都被砸烂了。当时我和其他3名保安(廖某2、钟某1、邓某忠)在房间内看见经理戴某1坐在沙发上哭,而且她当时一直按住自己的左脚,她告诉我她的脚是被那名身材矮胖的男子用杯子打肿的,我就叫另一名经理将她扶出去。这名身材矮胖的男子用手推了我的胸口,并向我挑衅说是不是想打架,为了避免矛盾升级,我走出515房间并打电话给张某洲,约1分钟后,张某洲来到房间内,打戴某1的那名男子想对张某洲动手,被在场的其他保安拦住了,我立即让部长邓某棠呼叫前台报警,报警之后我们就在KTV515房间门口等着警察过来处理。约4分钟后,派出所来了6、7名民警,都穿了警服,我们将事情向民警反映后,民警向男客人表明身份,我听到民警对客人说他们是派出所的民警,希望他们配合工作,但那几个男客人情绪激动,对民警大喊大叫,我看到那名打戴某1的身材矮胖的男子推了其中1名民警的胸口3、4下,房里另外1名身材高瘦的客人也跟着用手推民警,民警让对方不要动手,希望他们配合工作,但上述两名男子情绪很激动不听劝,继续推打民警,民警立刻将那两名男子控制住,两名男子当时非常不配合,一直用手推、用拳头打、用脚踢民警,我看到几名民警都被那两名男子踢中了。那名身材高瘦的男子力量较小,很快被民警制服,但那名身材矮胖的男子力量很大,并且情绪很激动,一直在反抗,一直用手推、用脚踢民警,大约持续了2分钟,几名民警将该名男子的双手控制住,但该名男子仍然不断用手推、用脚踢、用拳头打民警,最后几个民警一起把该名男子制服,戴上了手铐。到场的民警没有谩骂也没有殴打房间内的客人。工作人员戴某1的脚被打肿了,杨某的大腿被踢伤,一位民警的脚被踢伤,还有一位民警的手出血了。证人高某1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2号照片的男子邓某系其在笔录中提到的闹事男子,并且有份参与推打警察;辨认出3号照片的男子邓勇系当晚在和天下KTV515号房闹事并推打,用脚踢伤民警的男子。(3)证人邓某棠(楼面部长)证言:2016年12月1日0时许,我快巡视到5楼KTV515号房时,1名女服务员告诉我515房有人打架闹事,有客人在殴打我们的工作人员。我在515房门口看见里面有3、4位客人,场面混乱,很多东西都被砸烂了。我看见营销经理平姐被殴打后受了伤,跑到了515房门附近,1名身材矮壮的男子将营销助理(具体名字不清楚)按在沙发上,并不断拿桌面上的烟灰缸、果盘等物品砸向营销助理。那名矮壮的男子砸完后,想搬桌子砸营销助理,但是桌子太重他没搬起来,然后又对其进行殴打,殴打了近5-10秒左右,我的其他同事到了,我们一起冲进去制止那名殴打他人的男子,接着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当时来了5、6位民警,身穿警服,腰上佩戴着装备,胸口有类似记录仪的仪器,民警向客人表明身份后,开始制止那几名闹事的客人,然后我就去清点房间内损坏的物品,清点完后就去四楼打印物品损坏清单以及消费清单,后来发生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在门口隔着玻璃看见我们的营销经理的小腿位置受伤了,她走路一瘸一拐的,而营销助理的伤势我不清楚,我看到她被殴打,但是具体伤到哪里了我不清楚。证人邓某棠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9号照片的男子邓勇系在和天下KTV515号房闹事打伤和天下员工并将房内物品砸烂的男子。(4)证人邓某忠(保安队长)证言:2016年12月1日凌晨0时10分许,我听到对讲机呼叫:KTV515房的营销经理被客户殴打。我和钟某1、廖某23人去到515房后看见房间内有4名男性客人都有喝酒(1名男子身穿花衣服,身材较瘦;1名男子身穿黑色外套,身材较胖;1名男子穿白色衣服;1名男子穿黑色外套,较矮)。当时房间的地上一片狼藉,水杯、果盘、小吃碟等物品都被打砸的一地都是。当时那名穿花衣服身材较瘦的男子和身材较胖的男子正在将戴某1和杨某按在沙发上进行殴打,被那两个男子打了几巴掌,戴某1还被踢了几脚。我们看到后马上制止,那2名男子还对我们进行挑衅,我们没有理他们,接着,穿花衣服的男子、穿黑色外套较胖的男子和穿白衣服较高的男子就打砸房间内的物品,其中1名身材较胖的男子守住房间门口不让人出去,后张某洲来到门口想了解情况,结果被那名身材较胖的男子抓住衣领,他们对张某洲进行拉扯,还说要单挑。我到现场10分钟后,城东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大概有6名民警,全部穿了制服,当时民警到现场后第一时间就向我们工作人员和闹事的客人表明了身份并说他们是派出所的民警,是来了解事情经过的。民警在向工作人员和客人了解情况的时候,那名身材较胖的男子一直在向民警大声叫嚣,说要和民警单挑之类的话,情绪非常激动,突然房内发生冲突,我冲过去看见两名男子在对民警拉扯,较瘦的男子稍微反抗了一下就被制服了,并被戴上了手铐;而较胖的那名男子手脚不断反抗,反应激烈,一直对民警拳打脚踢,用脚踹民警,整个过程大概持续了3分钟,最后民警才把较胖的男子制服并戴上了手铐,我看见1名民警的手部出血了。他们四个人都有喝酒。他们在来唱歌前就喝酒了,因为我当时刚好在酒店一楼大堂,看见他们四个人一起来的,其中是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开的车。证人邓某忠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5号照片的男子邓某系在和天下闹事并妨害警察执法且身穿花衣服的男子;辨认出7号照片的男子邓勇系在警察对其戴上手铐时激烈反抗并对警察手推脚踢的男子。(5)证人钟某1(保安)证言:2016年11月30日晚上23时许,我在和天下酒店停车场听到对讲机称515房有人打架,我和廖某2去到515房时看到有两名客人闹事,其中1名身材较瘦的男子在用手掌打营销经理杨某的头部,经理戴某1已经被打伤坐在沙发上,我们马上阻止他们但他们不听劝,他们把房间内的玻璃杯,麦克风、烟灰缸等物品都砸了,还向我们挑衅。接着民警就来了,他们身穿黑色制服,当时场面很吵,我在门口隐约听到警察在房间内对客人说他们是城东派出所的民警,过来调解事情的,有什么事情可以和我们说,但该2名客人一直口头辱骂民警,还听到较胖男子对着民警说:“有本事跟我单挑!”,大概持续到12月1日凌晨0时30分,警察将闹事的2名客人带走。证人钟某1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0号照片的男子邓某系其在笔录中提到的身形较瘦并一直用手推打杨某的男子;辨认出5号照片的男子邓勇系其在笔录中提到较胖的闹事男子。(6)证人廖某2(保安)证言,2016年11月30日晚上23时许,钟某1告诉我说楼层经理通过对讲机呼叫,称515房有人打架,叫我们上去。我和钟某1到了KTV5楼后,保安队长邓某忠已经在现场了。我们进到515房间内,看见有2个人不断地在砸东西,营销经理戴某1和杨某分别坐在两边的沙发上,然后其中1名男子走过来用手拨开我,叫我出去,我出去后不久就看见派出所的民警来到了现场。当时来了5、6名警察,他们身穿黑色警服,有的胸前挂着类似记录仪的东西,全部警察都戴着腰带和装备。我透过玻璃看见那几名打砸吵闹的人情绪比较激动,后面我就先下去看管停车场了。2名打砸闹事的男子,其中1名男子比较高,穿着花衬衫,另外1名男子比较强壮,头发较短。证人廖某2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中的男子邓勇系其在笔录中提到的比较强壮的闹事男子;辨认出10号照片的男子邓某系其在笔录中提到的高高瘦瘦的闹事男子。(7)证人曾某(民警)证言:2016年12月1日凌晨0时22分许,我接到和天下大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报警,称在和天下5楼有人闹事,请求公安机关处置。接警后,马某明副所长立即叫我与同事旋某恒、黄某1、廖某1、冼某、刘某驾驶2辆警车出警到和天下大酒店现场。约5分钟,我们到达5楼KTV走廊,1名和天下的保安就指着站在走廊的1名男子对我说,他就是在515房间内有份参与殴打营销经理及闹事的男子,于是我叫同事旋某恒、刘某先将人看着,黄某1、廖某1、冼某和我进入515房间,我看到房间内的沙发上、地上到处都是玻璃碎片,房间内有1名穿衬衫喝醉酒的男子在对我们说:“我没有强奸她,我没有犯法。”还有另外1名男子在劝阻穿衬衫的男子。我们向这2名男子表明我们是城东派出所的民警,我走出房间找到和天下的张经理在消防通道了解事情经过,等我返回515房间时看见之前在走廊的那名男子也回到了房间。之后1名身材较矮但身体结实的男子用言语向我挑衅,因为他们涉嫌损坏财物和殴打他人,我表明身份后说:“有什么事情请跟我们回去协助调查。”那名较高的男子很激动,用手推了我肩膀一下并用身体往前撞我。身材较高和较矮的2名男子用言语向我挑衅并推了我几下。期间我们发生几次推撞,为了防止事情进一步恶化,我们决定对这2名男子采取强制传唤。我们合力将该较矮的男子制服时,该男子用脚使劲踢我跟廖某1、黄某1和刘某,我们的脚部和手部多处被踢伤;较高的男子被旋某恒、冼某制服,旋某恒右手尾指受伤并流血。出警执法时我们都穿了警服,都带了出警装备,黄某1和旋某恒带了执法仪。我们对房间内的男子说明了我们是城东派出所的民警,共有2名男子妨害我们执行公务,在整个处置过程中我们都是没有动手的,对方一直在推撞我们。冼某的警服被撕烂,旋某恒右手及廖某1的右小腿被较矮的男子踢伤,其余同事包括我也是被较矮的男子踢了几脚小腿部,至今仍有疼痛感。证人曾某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5号照片的男子邓某系其在处理警情时用手推他并妨碍执法的身材较高的男子;辨认出10号照片男子系其在处理警情时暴力反抗妨碍执法的邓勇。(8)证人黄某1(协警)证言:2016年12月1日凌晨0时22分许,我所接到报警称:在和天下5楼有人闹事,请求公安机关处置。接警后,马某明副所长立即叫民警曾某、旋某恒、廖某1、冼某、刘某与我驾驶2辆警车出警到和天下大酒店现场。约5分钟,我们到达5楼KTV走廊,1名和天下的保安就指着站在走廊的1名男子对曾某说,他就是在515房间内有份参与殴打营销经理及闹事的男子。于是曾某叫同事旋某恒、刘某先将那名男子看着,曾某、廖某1、冼某和我进入515房间,我看到房间内的沙发上、地上到处都是玻璃碎片,房间内1名喝醉酒的男子在大吵大闹并用手指着我们,另1名较为清醒的男子就叫他不要吵,当时曾某向对方表明身份并说明我们是龙门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的民警,叫他先不要激动,当时我、廖某1、冼某在房间内对现场进行拍照,曾某就到房间门口向和天下的张经理了解事情经过,过了一会,我看见民警曾某和走廊上的那名被其他同事看着的男子也先后进入房间,其中1名身材较矮但身体结实的男子情绪很激动的用言语挑衅我们。民警曾某就叫对方不要激动,身材较矮的男子就走到曾某面前并用手推他的肩膀,曾某就说请你们不要动手,有什么事情请跟我们回去协助调查,这时身材较高的男子也用手推了曾某肩膀一下并用身体往前撞。这2名男子不断挑衅,曾某看到对方拒不配合我们的处置,为了防止事情进一步恶化,就强制传唤这2名男子,当时我和曾某、廖某1抓着那名较矮的男子准备将他控制,突然那名较高的男子就走过来推我并打掉了我肩膀上的执法记录仪,较矮的男子用脚使劲地踢我们。出警执法时我们都穿了警服,都带了出警装备,我和旋某恒带了执法仪。我们对房间内的男子说明了我们是城东派出所的民警,共有2名男子妨害我们执行公务,在整个处置过程中我们都是没有动手的,对方一直在挑衅并推撞我们。证人黄某1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照片的男子邓某系其在出警时用手推他并打掉其佩戴的执法仪妨碍执法的身材较高的男子;辨认出10号照片的男子系其在出警时暴力反抗警察执法并踢伤他们的邓勇。(9)证人刘某(协警)证言:2016年12月1日0时20分许,我们接到报警电话并出警去和天下酒店,当时出警的人员是由民警曾某带队,还有旋某恒、冼某、黄某1、廖某1和我。我们去到现场后,保安说有1名打人的男子在走廊打电话,曾某就叫我和旋某恒看着那名男子。曾某带着廖某1、黄某1、冼某进入515房间了解情况,我和旋某恒向那名打电话的男子表明了身份并对他说我们是城东派出所的民警,请他配合我们的工作,之后那名男子就进入了515房间,我和旋某恒也跟着进入了房间,我看见房间内地上都是玻璃,而且还有很多物品被砸,1名比较矮胖的男子和1名比较高瘦的男子就开始在里面大吼大叫,对我们说他们没有打人,没有犯事,我就跟他们说先不要那么激动,我们的民警正在门口了解情况。那名身材矮胖的男子向我挑衅,我没有理他,过了一会儿,曾某进入房间内跟那2名男子说先跟我们回派出所调查情况,其中那名身材矮胖的男子就说他没有犯法,为什么要跟我们回去调查,接着他就推了曾某的肩膀。黄某1和廖某1就用手拦着对方不让他们动手,对方一直挑衅并推撞我们。冼某和旋某恒就控制住那名高瘦的男子,曾某和廖某1、黄某1和我就控制住那名身材矮胖的男子,但他拼命反抗,并用脚使劲踢我们。我们回到派出所后发现有同事受伤,廖某1的右侧小腿有明显的淤青伤痕,旋某恒的右手尾指指甲裂了。我们当时都穿了制服,戴了装备,并且有两名同事带了执法仪。证人刘某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1号照片的男子邓某系其在出警时用手推撞民警曾某并妨碍执法的身材较高的男子;辨认出7号照片的男子邓勇系其在出警时用手推他们并用言语进行挑衅妨碍执法的身材较矮的男子。(10)证人冼某(协警员)证言:2016年12月1日0时20分许,民警曾某接到和天下酒店的报警电话,就由其带队前往和天下酒店,我们6人乘坐2辆警车赶到和天下酒店KTV的5楼,在5楼的走廊看见515房间前站着很多人,其中有1名身材矮胖的男子正在打电话,听工作人员说他是嫌疑人之一,所以民警曾某就叫了2名同事在门口看着他,然后我和其余同事进入515房间了解情况。当时515房间内的很多物品被砸烂了,而且还有1名较高的男子在醉酒闹事,那名较高的男子情绪比较激动,我们表明身份后,他还是情绪很激动,伸手想抢黄某1的执法记录仪,旁边有另外1名男子在劝阻他,后来房间就剩下9个人,6人是我们城东派出所的出警人员,3人是515房间的客人。其中1名身材较矮但强壮的男子一直挑衅我们,也有推撞民警曾某和黄某1,在多次劝告无效后,我们采取强制传唤,当时我和旋某恒制服了那名较高的男子,我们叫他配合我们工作,我看见曾某等人在制服那名身材矮壮的男子,那名男子反抗很激烈,不断用脚踢曾某等人,我和旋某恒马上过去帮忙制服那名男子,期间,旋某恒的手被踢伤,我的衣服被抓烂,回到派出所发现廖某1的腿被踢肿。我们出警时都穿了黑色的警服,佩戴了出警装备,黄某1和旋某恒有佩戴执法记录仪,并且在出警过程中有打开执法记录仪,我们当时也表明了身份。证人冼某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9号照片的男子邓某系其在出警时用手推撞民警曾某并抢执法仪妨碍执法的身材较高的男子;辨认出5号照片的男子邓勇系其在出警时暴力反抗警察执法,扯烂其警服的身材较矮的男子。5、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陈述:2016年11月30日22时许,我同事戴某1对我说有人找她预订了和天下酒店KTV515房,但她忙不过来,想让我去515房帮忙应酬一下。我去到房间内看见4名男客人在喝酒唱歌,当时感觉他们已经喝得有点多,但是还算清醒,我就坐下来和他们喝了几杯啤酒。约1小时后,我从洗手间出来看到1名较瘦的男子站在洗手间门口,我刚走出来那名男客人就用双手推我进了洗手间并把门反锁,在洗手间里他想把我的衣服脱掉,我就反抗,他说今晚无论如何也要把我搞到(意思就是和我发生性关系),我边反抗边吵了约10分钟,我才把他推开从卫生间跑出去。我跑出来后就打电话给戴某1说房间里有人想强奸我,那些人狡辩说没有人想强奸我,不信可以去医院验,其中1名较胖的客人过来把戴某1推倒在地上,并用脚踢了她左脚脚腕几下,我过去想阻止,但是我被那名比较胖的客人推倒在沙发上,他还用手掐我的脖子并骂我,说我诬告他兄弟,骂完之后又去打砸桌上的杯子、果盘等物品。酒店的经理和保安稍后进入房间内,但他们还是不停地打砸房间内的物品,我就躲到了513房间。大概到了凌晨0时20分,我同事过来513房间和我说警察来了,到了1时许,我同事和我说警察已经把那些人带走了,我才从513房间出来。把我推进洗手间的是1名很高瘦的男子,约有178cm;殴打我和戴某1的是1名较矮胖的男子,身高约165cm。当时这2名男子虽然喝多了,但还是很清醒,就是脾气变得很暴躁。我感觉我的左臀部、左膝盖、左大腿和后腰都很疼。被害人杨某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3号照片的男子邓某系把其推进和天下酒店KTV房间洗手间企图强奸她的身材较瘦的男子;辨认出6号照片的男子邓勇系用手掐她脖子并殴打她和戴某1的身材较胖的男子。(2)被害人戴某1陈述:2016年11月30日22时许,邓姓男子(身材高瘦)通过微信联系我叫我帮忙在和天下酒店KTV订房,他和另外3名男子来到和天下酒店KTV515房后,我和他们喝了一杯酒后就离开了。凌晨时,我听邓部长说助理杨某在房间被几名男子殴打,我赶紧去了515房,当时房间桌子很乱,酒杯、盘子散落一地,那名邓姓男子及朋友就拿杯子扔向杨某,杨某倒在地上准备起来时又被邓姓男子按倒在沙发上,我准备劝停,门口1名身材肥矮的男子将我推到在地,我挣扎着站起来,接着这名身材肥矮男子将我按倒在沙发上并用脚踢了我臀部几下,我被殴打的时候,我看见邓姓男子一直在打杨某,几分钟后邓部长和保安过来,就跟房间里的男子交谈,劝他们不要这样,但是邓姓男子和身材肥矮男子继续推拉我们工作人员并打砸杯子。持续10多分钟后,4、5名警察就来到房间里,警察身穿制服并向这几名男子表明了警察身份后开始劝停他们,维护现场秩序。看到警察来后,我就被扶着离开了房间,接下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被害人戴某1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6号照片的男子邓某系其在笔录中提到的一直在殴打杨某的邓姓男子;辨认出4号照片的男子邓勇系一直殴打其身材较胖的男子。(3)被害人廖某1陈述:2016年12月1日凌晨0时20分许,城东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和天下有人闹事,当时出警的有曾某、黄某1、旋某恒、冼某、刘某和我。我们到了5楼KTV发现现场混乱。民警曾某先向KTV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然后他安排旋某恒、刘某先看着其中1名在走廊的涉嫌闹事的男子,我与其他同事则进入515房间。当时房间内有很多东西被损坏,满地的玻璃。1名较高的男子情绪比较激动,一直在说他没有犯法,没有强奸别人,并且想离开房间,但被我的同事制止了。吵闹了一段时间后,民警曾某等人也进入房间,向对方说明情况,叫对方配合我们工作。然后在走廊的身材较矮的男子就开始不断地挑衅曾某,而且还用手推曾某的肩膀。当时我和黄某1在最前面,也有被对方推撞到,我们多次警告无效后,对方仍然挑衅和推撞我们,于是我们就开始控制那2名情绪激动的男子。我和其他同事曾某、黄某1、刘某一起控制那名身材较矮但比较强壮的男子,当时他反抗很剧烈,把他制服时,他还不断用脚踢我们,导致我和我同事被他踢伤。2名男子中,其中1名身体比较强壮,身穿蓝色外套,里面穿着一件黄色的带花纹的衣服,头发较短;另外1名男子身材较高,穿着暗色的衬衫,脸部较瘦。我们当时都穿了黑色的警服,也表明了身份并说明我们是龙门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黄某1和旋某恒佩戴了执法记录仪,出警的时候也打开了执法仪。被害人廖某1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3号照片的男子系其在出警时用手推他并妨碍执法的邓某;辨认出10号照片的男子系其在出警时踢伤他右腿并用言语进行挑衅妨碍执法的邓勇。(4)被害人旋某恒陈述:2016年12月1日0时20分许,城东派出所民警曾某接到报警电话,称和天下酒店5楼有人闹事并殴打他人,接到警情后,民警曾某马上带我、刘某、黄某1、廖某1、冼某出警。到达现场后,当时在和天下酒店5楼的走廊通道中围着一群人,据向酒店方面了解,是515房间的客人殴打和天下酒店的营销经理和营销助理。当时有1名嫌疑人在走廊中打电话,民警曾某安排我、刘某和冼某先控制住这名男子,刘某向这名男子表明了我们是公安机关民警的身份,然后民警曾某就走到消防通道向该酒店的经理了解情况。过了一会,我们和那名男子都进入了515房间,我看到房间内到处都是损坏的东西。房间里面还有另外2名男子,其中1名较高的男子对我们说:“我没有强奸她。”并问我们他们什么时候可以离开,刘某回答说:“我们是城东派出所的民警,请你稍等,我们正在了解情况。”这时,民警曾某了解完情况后回到515房间,那名较高男子就对曾某大吵,曾某劝其不要冲动,请配合调查。那名比较胖的男子就开始挑衅继而推撞民警曾某,曾某果断指挥我们采取行动控制场面,我和冼某把那名较高的男子控制住了,其余同事控制那名身材矮胖的男子,在控制的过程中,我的右手尾指的指甲被他踢中出血了,廖某1的右脚被踢伤了。当时我们进入515房间的时候,已经表明了我们的身份,但是那两名男子并没有理会,继续挑衅。我们出警时都有穿制服,佩戴警用装备,其中我和黄某1佩戴了执法仪。被害人旋某恒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3号照片的男子邓某系其在出警时用手推撞民警曾某并抢执法仪妨碍执法的身材较高的男子;辨认出11号照片的男子邓勇系其在出警时暴力反抗警察执法,踢伤廖某1和其手指的身材较矮的男子。6、上诉人邓勇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30日17时许,我和我哥邓某、我姐夫陈某光及两位老板(其中一位叫“小黎”)在一家饭店吃完饭后,去了和天下酒店KTV515号房唱歌,当时515号房里一共8个人喝酒,分别是我、我哥邓某、姐夫陈某光以及我哥老板小黎,还有4个人是KTV里面的女工作人员,大约喝了几个小时后,我喝多了,听见1名女服务员和我哥邓某发生争吵并大喊说我哥想强奸她,我听见后就发脾气把桌子上能砸的杯子和玻璃瓶都砸了,后来有1名年纪稍大的管事女子进来劝架,但我继续摔东西,接着我与和天下的工作人员争吵到门口,就看见4、5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来到门口,我当时以为他们是和天下的保安,不知道他们是警察,在我印象中民警没有向我表明身份,接着我就在言语上挑衅他们,还与他们发生了肢体接触,用手推过穿黑色制服的人,但我不记得有没有殴打他人,也不记得当时打伤了谁,具体的行为我不记得了,也不记得我是如何被戴上手铐的,等到我被带回派出所之后我才知道他们是警察。7、《受案登记表》、《龙门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侦查情况。8、抓获经过,证实邓勇不具有自首情节。9、户籍材料,证实邓勇的姓名、年龄、身份、住址等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针对上诉人邓勇提出的意见,经查,1、事发当天,上诉人邓勇酒后在和天下KTV场所内打砸房间内的物品,并且随意殴打该场所工作人员杨某和戴某1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对于上诉人邓勇提出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意见不予采纳。2、证人高某1、邓某棠、邓某忠、钟某1、曾某、黄某1、刘某、冼某的证言,被害人戴某1、廖某1、旋某恒的陈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公安民警在现场有表明警察身份的事实;案发当晚公安民警在接到和天下KTV工作人员报警后,到达现场表明身份,上诉人邓勇明知对方是公安民警,仍使用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此,对上诉人邓勇的辩称其不知对方是警察的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处邓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量刑适当,邓勇二审期间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邓勇提出的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勇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邓勇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表明身份后,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导致二名警察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邓勇犯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应予数罪并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志勇审判员  黄 静审判员  李汉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仕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