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烽与高利娜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烽,高利娜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128民初4959号原告:林烽,男,汉族,1992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被告:高利娜,女,汉族,1995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原告林烽与被告高利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林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0000元,退还金戒指两枚、金项链一条价值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高利娜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30日,经媒人陈瑞明、游爱明、林娟介绍林烽与高利娜相亲,双方亲属商定林烽支付高利娜结婚彩礼20.6万元。2017年6月10日,双方定亲,林烽通过上述媒人支付高利娜66000元,并送高利娜金戒指两枚、金项链一条(价值7000元),随后双方进行交往。现双方出现矛盾,无法继续交往。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高利娜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原告林烽退还礼金20000元及金戒指两枚、金项链一条(上述款物当场交付完毕);二、上述款物交付后,高利娜、林烽之间婚约财产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均不得再就本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7.50元,由林烽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