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谢双标与孙化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双标,孙化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4414号原告谢双标,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任丘市。被告孙化培,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任丘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谢双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化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被告孙化培多次购买原告谢双标彩钢管,2015年2月14日,被告孙化培给原告谢双标出具了欠条,载明:“2015年2月14日,欠条欠管款叁万壹仟壹佰玖拾元31190元孙化培”;2015年7月22日,被告孙化培给原告谢双标出具了欠条,载明:“2015年7月22日,欠条管款贰万零肆佰元20400元孙化培”;2016年,被告孙化培还款20000元,剩余31590元货款,经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化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双标货款31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承担:由被告孙化培承担2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桂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