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强胜与张强、孙权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胜,张强,孙权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790号原告:陈强胜,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告:张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孙权海,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陈强胜与被告张强、孙权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强胜负担。审 判 长 张萍莉审 判 员 罗争鸣代理审判员 高改桃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