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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强胜与张强、孙权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胜,张强,孙权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790号原告:陈强胜,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告:张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孙权海,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陈强胜与被告张强、孙权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强胜负担。审 判 长  张萍莉审 判 员  罗争鸣代理审判员  高改桃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