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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10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成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成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09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洪涛,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盛世纪**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321031975********。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硕,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成林,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高新区迎宾路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8093055623。法定代表人:孙宝森,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军,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三河市燕郊开���区,原告赵洪涛与被告江成林、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5166号裁定,查封被告江成林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首尔园·甜城二期A2区6-1-703号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洪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案件已经审结,裁判文书已生效,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成林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首尔园·甜城二期A2区6-1-70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