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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天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天红,黄泽武,张美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5119号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天红,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黄泽武,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张美爱,女,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天红、黄泽武、张美爱追偿权��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钰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