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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费勇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97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独任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费勇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25日刑满释放。
 
 
 
 
 羁押时间
 
 
 2017年10月26日
 
 
 羁押地点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起诉号
 
 
 东二区检诉刑诉〔2018〕79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查明事实
 
 
 被告人费勇军于2017年10月21日在东莞市虎门镇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车内的现金约60元、银手镯3个(价值780元,已缴回并发还)、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约586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情节。
 
 
 
 
 判决
 
 
 一、被告人费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费勇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张某某592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明泉
 二Ο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政
 邓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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