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江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464号被执行人吴江河,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武汉常博建筑集团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198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7000.00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江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慧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