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3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负责人:贺彦霄,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闯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23号。法定代表人:冯德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建,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焦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焦作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石闯闯,被上诉人方圆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红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人寿焦作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车损71226.74元、施救费6000元,合计77226.74元(不服金额43338.26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显失公平;1、被上诉人所有的涉案车辆登记日期2013年3月14日,强制报废日期为2028年3月14日,其新车购置价为320000元,最近一年度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16320元,折旧率为67.6%,故被上诉人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折旧客观存在;评估意见书被上诉人车辆更换全新配件的价格为105365元,若该损失客观存在,结合折旧率,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为71226.74元;况且被上诉人并未实际维修,故车辆损失及维修费用8400元并未实际产生,一审法院一评估意见书判决不当,应予纠正。2、因被上诉人财产损失评估过高且存在明显瑕疵,故评估费的收取不当,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被上诉人方圆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评估意见书是原审法院经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作出的,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真实合理,上诉人提出的所谓折旧率并无现行的法律依据,只是为了不愿赔偿找的借口,关于评估意见书中的维修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鉴定时及时通知上诉人协商鉴定机构,上诉人未在法定时间到场,是其自己放弃协商的权利,因此,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全部的损失及费用。方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赔偿车损112965元、施救费6000元、鉴定费1600元,以上共计1205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车辆损失价值鉴定评估意见书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评估意见书系通过本院委托鉴定,评估意见书落款处有评估师签名及评估机构的盖章,程序公正,故本院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方圆运业为豫H×××××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焦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车损经本院委托焦作市恒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后得出车辆损失结论,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损失于法有据,本院对车损112965元予以确认。原告另行支出的评估费1600元和施救费6000元,有相关正规发票佐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20565元,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车损112965元、评估费1600元、施救费6000元,合计120565元。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在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评估机构所作出的结论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人寿焦作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期间所做的评估结论不真实客观,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贾文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