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异77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娟,女,1994年12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追加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御珠广场三单元1205号。法定代表人韩炳生,总经理。被执行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一里78号院1号楼华坤宾馆1002。负责人:于敏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东方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绿洲公司)与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0107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7)京0107执980号]过程中,申请追加人东方绿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鼎盛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国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丽萍、刘淑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以公开听证方式进行了审查。申请追加人东方绿洲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娟参加了听证会。被申请追加人中航鼎盛公司、被执行人中航北京分公司未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追加人东方绿洲公司述称:东方绿洲公司与中航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由贵院裁决后,已到强制执行阶段,但中航北京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东方绿洲公司申请追加中航北京分公司上级公司中航鼎盛公司为被执行人。被申请追加人中航鼎盛公司未出席听证会亦未答辩。被执行人中航北京分公司未出席听证会亦未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9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东方绿洲公司与中航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出具(2016)京0107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一、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五日前给付北京东方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二十五万五千元;二、若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时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义务,则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五日前给付北京东方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二十六万五千元;三、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三十五元,由北京东方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四、双方无其他争议。因中航北京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东方绿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中航北京分公司尚未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中航北京分公司由中航鼎盛公司设立,系其分支机构。本院认为,中航北京分公司系中航鼎盛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亦由中航鼎盛公司承担。现东方绿洲公司请求追加中航鼎盛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有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执行依据(2016)京0107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国明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倩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