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语欣、邹吉丽、王玉梅、郑世全、郑小丽申请执行贝金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语欣,邹吉丽,王玉梅,郑世全,郑小丽,贝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58号申请执行人:郭语欣,女,2008年2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邹吉丽,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玉梅,女,1962年3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世全,男,1979年7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小丽,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贝金明,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郭语欣、邹吉丽、王玉梅、郑世全、郑小丽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贝金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贝金明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宝清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的郭语欣、邹吉丽、王玉梅、郑世全、郑小丽申请执行贝金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于泽民审判员 于静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