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唐亮与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众诚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亮,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众诚超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863号原告:唐亮,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众诚超市。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园艺村八一路。经营者:马铁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亮诉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众诚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亮负担。审判员 解瑞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