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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王云、徐保剑、郁亚萍、王志文、徐秀花、张备战、安竹枝、于海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王志文,徐秀花,张备战,安竹枝,王云,郁亚萍,于海菊,徐保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方,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忠财,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文,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秀花,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备战,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竹枝,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云,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郁亚萍,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海菊,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保剑,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文、徐秀花、张备战、安竹枝、王云、郁亚萍、于海菊、徐保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55825.75元,执行费737.3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