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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符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符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917号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欢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建波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符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符建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鲁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