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丰、郑丽君、赵敏、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住所地蓝山县。法定代表人:彭怀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丰,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郑丽君,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赵敏,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余海,男,1995年4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丰、郑丽君、赵敏、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赵敏银行存款,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62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