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孙福玉与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玉,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孙福玉,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梅,女,经理。本院在执行孙福玉与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7)黑0302民初24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雪梅对王丽美有到期债权,且在鸡西市城子河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雪梅对王X有到期债权中的与可供执行款物1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