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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孙福玉与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玉,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孙福玉,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张雪梅,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梅,女,经理。本院在执行孙福玉与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7)黑0302民初24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雪梅、鸡西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雪梅对王丽美有到期债权,且在鸡西市城子河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雪梅对王X有到期债权中的与可供执行款物1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