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后才与王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后才,王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民初2425号原告:程后才,男,汉族,1946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韦遂,韦永胜,重庆市南川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俊,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程后才与被告王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后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韦遂、韦永胜,被告王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程后才诉称,2014年5月,被告雇请原告到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双飞集团尧家湾安置房还房工地从事搅拌水泥灰工作,约定工资为140元/天,按月结算。原告务工至2015年1月20日。原告找被告结算,被告以未领到工程款为由推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原告工资2341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6年8月支付7000元,下欠16410元,并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64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俊辩称,原告为其打工属实,请求支付劳动报酬金额也属实,因其现被羁押,暂时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为推进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双飞集团尧家湾安置还房工程项目,2014年5月,王俊雇请程后才从事泥灰搅拌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140元/天。2016年2月6日,王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现欠程后才北碚工地人工费23410.00元整(大写贰万叁仟肆佰圆整),于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欠款人:王俊。2016年2月6日。身份证XXXXXXXXXXXX”等字样。后王俊向程后才支付工资款7000元,尚欠1641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6410元,事实清楚,且履行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641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程后才工资款1641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王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运人民陪审员 李 虹人民陪审员 贺安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