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邹喜佑、张泽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喜佑,张泽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邹喜佑,男,汉族,1950年11月4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张泽宇,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邹喜佑与被执行人张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43000元,剩余债权数额57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泽宇的财产“四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邹喜佑,因被执行人张泽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邹喜佑只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恢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曹 钧人民陪审员 周铁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