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1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冯传青、林友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传青,林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传青,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友福,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传青与被执行人林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林友福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7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诉讼费后,申请执行人冯传青本次领回执行款人民币458元。鉴于被执行人林友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友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林友福在本辖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