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东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东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886号罪犯李东贤,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穗番法刑初字第14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东贤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388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李东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7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东贤于2013年4月24日晚6时许,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南路141号27座602房内,以勒颈、言语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江某实施了奸淫,后用封箱胶、尼龙绳、内裤将被害人封口并捆绑后放入床底,抢走被害人手机1部,U盘2个,共价值人民币65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七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东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东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