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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宝金与杨春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金,杨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金,男,住九台区。被执行人杨春玲,女,住九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金与被执行人杨春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九民初字81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22,055.00元之义务。我院具���措施如下: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共提起五次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已查封被执行人杨春玲位于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营城村3社的住宅房屋三间(68.9㎡)查封期限三年;4、经本院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