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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7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彰武县益农种业有限公司与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彰武县益农种业有限公司,刘金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7534号原告:彰武县益农种业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胡艳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敦晓杰,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锡伯族,系彰武县益民种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辽宁省彰武县建设街消防队住宅3楼,身份证号×××。被告:刘金宝,男,约30岁,蒙古族,农民。原告彰武县益农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彰武县益农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间暂时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彰武县益农种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彰武县益农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乌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