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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8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143号被执行人王金,男,1993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刑初字第0172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金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金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金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对王金盗窃罪罚金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刑初字第01722号刑事判决书对王金罚金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东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代理审判员  蔡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钟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