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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岳飞林与王小飞、唐益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飞林,王小飞,唐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5336号申请执行人岳飞林,男,195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王小飞,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唐益军,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执行原告岳飞林诉被告王小飞、唐益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8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杰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王飞宏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