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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本礼、郭俊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礼,郭俊鹏,李兰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刘本礼,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郭俊鹏,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兰显,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本礼与被执行人郭俊鹏、李兰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2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郭俊鹏、李兰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郭俊鹏在霍邱县新店镇财政所以安徽省六安市荣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建的道路工程款10万元至霍邱县人民法标的款专户(账号24×××7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雨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