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与王立敏、李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王立敏,李秋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535号原告: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594495783Y。委托代理人:李迈,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立敏,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李秋月,女,1976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敏、李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被告王立敏在原告处借款17500元。2017年,借贷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李秋月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未果,因而成诉。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王立敏、李秋月的详细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焱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