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迎春与柳梁青、柳磊青、苗小妮、李世明、白中永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春,柳梁青,柳磊青,苗小妮,李世明,白中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迎春。被执行人柳梁青。被执行人柳磊青。被执行人苗小妮。被执行人李世明。被执行人白中永。被执行人山西梁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永正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晟源祥印业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裁字第0598号裁决书逾期未履行,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裁字第059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郝锦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梦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