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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忠平诉被告陈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平,陈文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634号原告:梁忠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祥,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渊。原告梁忠平诉被告陈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忠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计275元,由原告梁忠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伟审 判 员  吴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