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忠平诉被告陈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平,陈文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634号原告:梁忠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祥,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渊。原告梁忠平诉被告陈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忠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计275元,由原告梁忠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伟审 判 员 吴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