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奠自义与被执行人秦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奠自义,秦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奠自义,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秦方,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奠自义与被执行人秦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方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秦方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秦方确无财产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奠自义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