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苟福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苟福喆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18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法定代表人:郑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男,住贵州省凤冈县,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种辉,男,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该公司回迁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苟福喆,女,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上诉人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苟福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黔2725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后,贵州省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瓮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5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瓮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0046元,由一审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92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审判长 蔡云飞审判员 陈福江审判员 王天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绍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