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侯文光与覃志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光,覃志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641号原告:侯文光,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祥,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容县。被告:覃志如,成年,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原告侯文光与被告覃志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侯文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文光申请撤回对被告覃志如的起诉,这是原告侯文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文光负担。审判员 黄光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业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