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龙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漳州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6执异15号异议人:漳州市龙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景山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黄俊勇,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615号。法定代表人:卢定,董事长。被执行人:漳州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176号1楼店面。法定代表人:张俊莘。被执行人: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后长街8号。法定代表人:梁丽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宇公司)、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朕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漳州市龙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龙文区执法局)对尤溪县人民法院查封坐落于漳州市人民广场临时施工工棚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龙文区执法局称,尤溪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到漳州市××区人民广场查封临时工棚,龙文区执法局认为查封财物对象错误,缺乏法律依据应予解除查封,理由如下:漳州市人民广场临时施工工棚为机械公司在施工漳州市“欢乐城”项目时所搭建的临时施工工棚,因多方原因“欢乐城”项目终止,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收回该项目用地,相关管理部门注销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该用地地面已建设为漳州市民生项目“五湖四海”的项目之一——人民广场花海。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以及《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确认该临时工棚已超过使用期限,于2017年10月7日向机械公司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0月11日之前自行整改即自行拆除临时工棚,超过期限将给予强制拆除。机械公司的代理人在责令整改通知书上签名确认。鉴于该临时工棚位于地面之上,是机械公司为项目施工所搭建的临时建筑,属于机械公司的财产,不能作为盛宇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不属于查封财产,且该临时建筑物已超过使用期限,属异议人依法应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龙文区执法局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漳州市龙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纪炳耀审判员 陈 蓉审判员 于文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