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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杰与奚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杰,奚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杰,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军,男,1965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朱杰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3民初2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朱杰上诉称,在本案中,被告朱杰的住所地是沈阳市沈河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扎旗凯泽时代会所及样板房软装配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因该合同履行地为扎赉特旗,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朱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安明煜审判员陈丽审判员罗延红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曲世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