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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0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10273江阴市长虹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与夏伟、江阴市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长虹冶金铸造有限公司,夏伟,江阴市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273号原告:江阴市长虹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西石桥邮电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296821。法定代表人:陈道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坚,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潇,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伟,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宇,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滨江西路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31098。法定代表人:华其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宝,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长虹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伟、江阴市利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长虹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阴市长虹冶金铸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长虹冶金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40元(江阴市长虹冶金铸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长虹冶金铸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蕴 微信公众号“”